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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上中医人字〔2018〕67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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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文件

上中医人字2018〕67号 签发人:陈红专

 

 

 

关于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为规范和保证博士后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吸引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的流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上海中医药大学2018  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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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2018 年修订)

本工作条例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149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博士后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和吸引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的流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博士后工作的规划、发展和决策。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日常工作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和附属医院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二级博士后管理小 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研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我校经上级部门批准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分别是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流动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为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储备和选拔人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者,可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我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条件:

    1.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含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 周岁。

2. 近三年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SCI 原创性研究论文影响因子 3.0 及以上者优先 

    3. 严格控制同一一级学科、在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比

例。

    4.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

    5. 鼓励留学归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 鼓励招收外籍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7. 鼓励与医学相关的交叉学科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

    8. 欢迎已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与我校合作联合招 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我校二级博士后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人简历、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学位委员会出具的学位证明、论文发表等相关研究成果。委托培养、定向培养、 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 料。

第九条 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申请者通过书面形式审查后,选择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进行进站考核,主要是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对符合条件者,由二级博士后管理小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 报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通过进站考核的申请者需登录中国博士后网

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进行网上申请,


按要求填写“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附件一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核齐全者,由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材料统一报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收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后,通知博士后申请者按指定时间进站。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者进站报到后,学校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

 

第十三条 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学位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者,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推进博士后“2+X”计划,鼓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过考核评定纳入“2+X” 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可长达 4 年。根据研究项

目需要在站时间超过 4 年的博士后由本人及合作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继续在站工作,总在站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进


行短期学术交流。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及二级管理部门同意,报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应当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资助计划。申请办法按各基金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二级博士后管理小组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附件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二级博士后管理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八 博士后人员在的研究成,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理,或依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待遇同

时,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15 元,其中学校承担 5 万元/人/年,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承担

10 万元/人/年。其中合作导师承担不少于 5 万元/人/年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及各附属医院应为博士后


人员提供不低于 2000 /人/月的住房补贴。提供住房或者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均以在站 2~4 年时间为限。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者进站报到后,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要求,可在我校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要求

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上海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有一名通讯作者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在岗人员, 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 SCIE)、 SSCI、CSSCI 论文 1 篇及以上SCI 原创性研究论文累计影响因子须达到 5.0)。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并由二级博士后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主要对其科研工 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同时,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聘任要求,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经出站考核合格后,需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附件四,由


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到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 理有关出站手续。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 6 个月后,到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一者,应予退站:

(一)超过规定进站时间一个月未办理进站手续者;

 (二)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者;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者;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七)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者在站时间超过 6 年者;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十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自行退站者。

第二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和待并追回在站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其户口档案等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 由学校士后部门呈上市博士工作公室定退回原籍对于因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身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相关损失,由个人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若本条例与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冲突时,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19  1  1 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综合考核及进站审核材料

2.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材料

3.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综合考核材料

4.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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