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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上海市中医医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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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勤

  (一)考勤工作是医院人事管理日常工作,职工应自觉遵守医院考勤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不擅离职守,不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

  (二)医院考勤工作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全院考勤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科室考勤工作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由各科室指定的考勤员负责。

  (三)考勤工作要坚持真实、及时、准确的要求。科室考勤员应每天把科室职工出勤、缺勤、公休、值休、开会、学习、进修等情况以及病假、事假、婚育假等各类假期所涉及的事项核实、登记清楚。科室考勤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排班考勤系统中的当月考勤申报,经科主任审核后,将各类假单交人力资源部。

  (四)排班考勤系统是记录职工的出勤依据,应如实标

  记,

  (五)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具体规定:

  1. 职工应提前做好工作准备,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岗时

  间,未在规定时间上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职工无论因公或因私不能到岗上班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准假,擅自不到岗上班者即为旷工;获准假期时间已满,需延长假期者,亦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获得准假后,方可延长假期,擅自延长假期亦为旷工;旷工时间连续计算,不扣除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

   3.迟到、早退、旷工按上级规定和《上海市中医医院奖惩条例劳动纪律类奖罚实施细则》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

  1. 请销假制度是医院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2. 请假事项:因公、因私需要离开医院不能到岗上班者均应请假(含带薪年休假)。

  3. 请假程序:

  1)职工请假应当面向科室负责人提出请假事项、假期种类、假期时限。病假、产假等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请假一天以上者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2)请假申请按各类假期审批权限获批准后,由请假者主动告知考勤员办理考勤登记。

  3)考勤员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4)请假者在完备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1. 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请假、口头请假,事后当事人应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2. 请假期满,请假者应亲自到自己的主管领导处销假。若要续假,必须在假期满之前,提出续假申请,按照假期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二、各类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本院实施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规定,根据医院工作性质,实行轮休。各类假期的申请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原则上连续计算,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带薪年休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1. 本院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包括院外工作经历),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外单位离职来我院职工,经上家单位开具当年度休假使用情况证明,按余下月份折算后使用。当年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 天数按月份折算。

  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当年退休的职工按在岗月份折算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5)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或受刑事处罚的。

  1. 各科室根据岗位工作实际安排职工休假。

  医院带薪年休假使用期限按考勤年份,为上年12月26日

  至当年的12月25日,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年休假于当年12月26日清零。

  (三)病假

  1. 职工因病不能工作或需要一定时间治疗或休养的,必须有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证明单须经本院防保科签发后方能生效;非急诊病假者均需待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 病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 凡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病愈返回岗位,均需防保科出具复工证明后,科室方能安排工作,违者仍按病假处理。复工时需先行试工,试工期满胜任岗位工作的方可正常上班。试工时间为:病假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试工两周;病假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试工三周;病假5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试工一月;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两月。试工一个月(含)内,原疾病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试工期间工资及院部绩效待遇不变,月度绩效奖由科室按科内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试工期满补发。

  4. 一年中累计病假达到或超过半年,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职称晋升和聘任等要补足所需工作时间。

  (四)事假

  在工作日职工因私事需离岗,应首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用完的前提下可酌情给予事假,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 事假的审批权限:

  1)一般职工:一天事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三天)由科室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三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个月及以上由院长审批。

  2)内设机构负责人:事假通过医院OA系统办理审批程序,三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须经院长/书记 批准。一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职称晋升和聘任等要补足所需工作时间。

  1. 事假期间的待遇,根据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五)生育假

  职工生育假根据,参照《上海市中医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产假、配偶陪产假假期、计划生育假均由防保科核定并开具通知交与人力资源部。

  1. 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需至防保科开具公假单。

  2. 产前假: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如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由本人申请,经科室及部门领导、防保科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 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特殊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防保科、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申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

  4.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放;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先支付工资并缴纳个人“四金”,待产假结束后交回产假期间所发工资;计划生育假如未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不扣发基本工资。

  (六)婚假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29号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上海市增加的7天婚假应与国家规定的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婚假不影响工资待遇,扣发与出勤有关的各类补贴、绩效奖,其他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

  (七)丧假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 国家劳动总局[ 80] 劳总薪字29号文;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87]130号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 丧亡,可给予丧假3天;丧假不影响工资待遇,扣发与出勤有关的各类补贴、绩效奖,其他待遇按院部要求执行。

  (八)探亲假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 1981] 36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职工申请探亲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影响工资待遇,扣发与出勤有关的各类补贴、绩效奖,其他待遇按院部要求执行。

  1.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另加。

  2. 一年中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就不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 请探亲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备齐请假所须证明材料,安排好工作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批,重要岗位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内设机构负责人及院领导的探亲假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九)放射假

  按《关于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和疗养问题的管理办法》( 沪中医[ 2003] 14号) 执行。符合国家规定享受放射假的职工,由科主任统一安排,年内使用,不得累积,休假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医务处备案,放射假期间的待遇,按规定执行。

  三、工时和补休

  (一)医院按国家规定,根据医院工作性质,工作班制一般分为日班制、三班制及二十四小时值班制等,各班制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1. 日班制: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2. 三班制:早 班 上午7:30-下午3:30 中 班 下午3:30-午夜11:30

  夜 班 午夜11:30-次日上午7:30

  1. 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当日上午8:00-次日上午8:00,值班人员须完成交接班后才能离院。

  2. 特殊工作岗位,可采取特殊的工作班制,须经科室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院部可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医院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由院部机动安排。

  (三)因工作需要额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由科主任提出申请,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必要时提请院领导审核,实施前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可根据实际延长时间安排补休,补休安排最小单位时间为半天。

  (四)产生补休假的工作不应产生绩效奖,如以绩效奖方式给延长工作时间者补偿,不得另外再安排补休。

  (五)补休应按照请假流程申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休完,如因工作原因确实不能安排补休,可以累积,但每人每年度累积不得超过7天。当年累积的补休最迟在次年3月25日前休完,过期自动清零。

  四、附则

  (一)本制度经医院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医院职代会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涉及的相关内容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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