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医院
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本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医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
组 员: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党办、院办、医务处、门急诊办公室、石门路综合办、护理部、科研处、教学处、工会专职副主席、纪检监察室主任、绩效办负责人及各在职党支部书记。
(二)成立医院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由各在职党支部牵头,各科室负责人、部门工会干部、护士长、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各支部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组织部、党办组织年度考核。
(四)医院党政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五)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常设机构为人力资源部。二、考核范围
1、考核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在岗的全体职工(含在编、非在编、派遣职工)。
2、当年新录用职工在院工作超过半年(即6月30日以前报到)的,正常参加年度考核;不满半年(即7月1日及以后报到)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科室评鉴意见只写评语, 不定考核等次。
3、引进或调入我院工作不足半年的职工,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结合在我院工作情况,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4、职工当年病、事假、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待退休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 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5、受行政处分的职工,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等次由各部门根据受处分者的错误性质、处分等级、处分后的思想工作表现评定等次或按处分中规定的等次确定。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以能否胜任聘任职务的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重要依据。
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奖惩情况等。
能:指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等。
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绩:指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
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本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当年度医院年度考核“优秀”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比例的确定依据为:
(1)被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 优秀等次的比例可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2)一般情况下优秀等次的比例掌握在10%—12%。 3、各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医、教、研、管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无违纪、违规记录。
合格: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 能够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无严重违纪、违规记录。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基本合格,尚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以及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临床、护理技术考核(具体方案由医务处、护理部制订)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在规定年限内(一般为1年)取得执业资格证或初级职称资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考核程序
1、每年年底,人力资源部将年度考核人员名单、优秀额度以及未按年限取得资格证者提供给各考核工作小组;
2、医务处、护理部完成当年度临床、护理技术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各考核工作小组;
3、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详细总结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4、被考核人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内考核。科室负责人将科室考核等次填写在
《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应另附情况说明。
5、各科室负责人将完成科室考核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给各考核工作小组,各考核工作小组讨论拟定本小组内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应另附情况说明。
6、各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将本小组考核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并报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审批。
7、人力资源部将院领导审批通过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职工名单进行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
1、各考核小组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在核定的比例范畴中。
2、对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职工实行诫勉制度,诫勉期限为六个月;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较差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工,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后,其工资等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认。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职工,医院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4、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中医医院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市中医医院
总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274号
邮编:200071
电话:021-56639828
门诊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67弄1号
电话:021-62588203
沪ICP备15010047号
沪卫(中医)网审[2013]第20015号
订阅号二维码
服务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