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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修订外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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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上海市因公护照办法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医院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医医院外事管理规定》。

此次修订后,特别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杜绝一般性考察出访,严格控制热点国家的出访。二是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访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三是各职能科室每年11月底前向院长办公室报送次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内容包括团组数、人数、出访内容与目的。如无计划,原则上不另行安排。新修订的外事管理规定详细内容已上传至院内网,供全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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