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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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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职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

  (含同等学力)的暂行规定

  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在职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含同等学 力)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在职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应书 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申请报名时应为本院正式职工,且工作 满一年,申请专业与工作岗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标准 年限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并聘任在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务岗位。

  第二条  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者须在 报考前两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核心或统计源期刊专业论文2 篇,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者优先考虑。

  第三条  申请者所报考专业导师原则上为本院导师;若我 院无相关专业导师,经批准后可酌情报考外院导师。

  第四条 在职职工申请报考同等学力者,除符合以上条款 外,还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  申报者在报考前两年内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受上 述条件限制,破格报考:

  1.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立项者;

  2.以第一作者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5分以上者;

  3.获得局(校)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者;

  4.在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外省市对口援建项目中表现突 出,受上级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条  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提交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根据申请者基本条件、工作表现,结合本科室工作安排情况,签署科室意见。原则上同一科室每年同时报考不超过两人。各 科室将书面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报院继续教育委员 会,获批准后方可报名就读。

  第七条 职工就读在职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的学费医院 不予承担。

  第八条 住院医师在我院规培期间可以报考同等学力硕士 学位,报考全国统考硕博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需辞职 后报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职工继续教育管 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长 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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