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发布时间: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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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其编入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成小组或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来往不方便的,可定期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平时通过写信方式汇报,或参加居住地街道、村的一些社会活动,过去已归街道党组织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⑵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村的党组织,在当地过党的组织生活。
⑶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地区,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⑷离退休党员因看病、探亲等,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在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过组织生活。
⑸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
⑹安排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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